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科研副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及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促进科研工作有序开展。依据2023年1月5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科研经费、在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除科研成果之外附带产出的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作为商品出售的有形产品,如在农作物育种、动物试验、新品种和新技术试验示范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动植物产品(包括植物的果实、根、茎、种苗,畜禽活体、乳、蛋、肉、皮、毛等),加工技术探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品等。
第三条 科研副产品属于国有财产。在院外租地、合作等形式开展生产示范或非购买试验动物进行实验形成的科研副产品,应在租地、合作生产或非购买试验动物协议中明确科研副产品的归属,归我院或院属各单位所有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归属为合作方的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院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指导院所属单位、课题组加强科研副产品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如下:科研管理处、成果转化处按职责负责对相关课题科研副产品的登记及处置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课题组上交的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的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副产品的直接责任人,提出科研副产品处置方案,组织科研副产品处置,完整保存登记台账及出入库的相关单据,并将其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视的依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收入,保存相关资料等。
第三章 科研副产品处置管理
第六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应遵循公开、及时、安全、保质、规范的原则。处置形式包括宣传、销毁、销售(作价抵偿服务或租金)等。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副产品的具体处置工作,在完成科研数据收集、留足后续研究材料后再进行处置。处置方式报本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如实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见附表1〕和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登记台帐〔见附表3〕报备主管处室(科研管理处或成果转化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作为成果展示宣传用品等方式处理的科研副产品,处置单内需写明继续用于科研和成果展示宣传的时间、地点、用量和完毕之后是否收回,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未经国家批准释放的转基因实验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毒有害的和其他产品需要销毁的科研副产品不准进行销售和自行处置,项目负责人填报处置单,经过院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过程拍照或摄像留存备查。畜禽活体若发生布病、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置规范》处置,并附有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不需要市场准入、安全无毒无害、可以商品形式对外出售的科研副产品可销售。以销售形式进行处置的,应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相对规范的渠道销售。课题组结合其商品性,参照同期市场价格,提出定价和处置方案,经本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进行处置。
对于不方便储运或收获整理费用较高的科研副产品的出售,需处理前向所在院属各单位提出申请,课题组提出定价和处置方案,经本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采用田间(实验室、车间)直接出售,不必入库。
第十一条 科研副产品销售必须签订正规合同,科研副产物销售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提出。
具体处置程序:
1.单次处置科研副产品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组申报,所长(主任)签批后处置,处置结果报主管处室(科研管理处或成果转化处)备案。处置单价需要进行询价,课题组保留询价材料备查。
2.单次处置科研副产品金额10万元以上的、累计处置金额20万元以上的,课题组申报,所长(主任)签字,主管处室(科研管理处或成果转化处)、财务处审核,院属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处置结果报主管处室(科研管理处或成果转化处)备案。处置单价需要进行询价或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单价,课题组保留询价和评估材料备查。
第四章 科研副产品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副产品的销售收入依照财务制度规定记入相关科研单元副产品收入资金账户,由计划财务处集中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隐匿、坐收坐支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
第十三条 销售收入全部用于科研事业发展,以反哺科研为主要用途。销售金额的10%留作院管理费,其余部分支出方式参考科研经费,由课题组支出。可做不得超过20%的人员绩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申请使用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时,应先提交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使用预算申请〔见附表2〕,由主管处室(科研管理处或成果转化处)、计划财务处审核,经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各院属单位应及时收获、加工科研副产品。因无故不收获、推迟收获、不加工、推迟加工科研副产品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各院属单位应切实加强科研副产品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有关部门之间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涉及违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
附表2、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使用预算申请表
附表3、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登记台帐
附表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副产品名称 | 处置时间 | 处置形式 | 数量 | 单价 | 处置金额 | |
产品来源及处置 方式简要说明: | 课题负责人签字: | ||||||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主管处室(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计划财务处(盖章)
负责人签字: | 申报单位分管院领导(签字) |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留存1份、科研管理处备案1份、计划财务处入帐1份。
2. 1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组负责人,所长(主任)签批。单次处置科研副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的、累计处置金额10万元以上的,课题组负责人,所长(主任)签字,主管处室(科研管理处或成果转化处)、财务处签字,院属单位分管院领导签字。处置结果报主管处室(科研管理处或成果转化处)备案。
附表2 科研副产品收入使用预算申请
项目名称:
单位: | 申请预算金额: 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
预算科目 | 预算金额 | 预算依据 | |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处室(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计划财务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分管院领导 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计划财务处,科研管理处各一份备案。
附表3 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登记台帐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副产品名称:
入库栏 | 出库栏 | ||||||||
序号 | 入库时间 | 数量 | 鉴证人 | 出库时间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鉴证人 | 剩余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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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